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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0年1月1日起,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据悉,自2020年1月1日起,出口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发布了公告。

     

    公告主要说了啥?

     

    公告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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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应税所得率是什么?

     

    应税所得率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采用的一项标准,是应纳税所得额占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尺度和标准,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是我国经济发展客观需要。

     

    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额/销售收入),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与销售收入的比率,而所得税负担率就是应纳所得税额与销售收入的比率。

     
    (文章来源/亿恩网 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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